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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区各级政府决策、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欢迎您通过区长信箱对我区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

  希望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不断推动红花岗区各项工作,共创红花岗区美好的未来。

       注意事项

  1、首次使用,请先注册。

  2、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码输入文本框后面图片显示的4位数字,例:1234)后,可开始写信或查询结果。

  3、答复时限:《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限,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复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