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03-21 15:28:55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2月数据】
2025年2月,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投诉举报673件。其中投诉588件,占受理总数的87.37%;举报85件,占受理总数12.63%。应办结571件,已办结571件,按时办结率100%。
投诉举报的热点主要集中在食品、服装鞋帽、餐饮和住宿、停车收费、洗涤服务等方面。
【典型案例】
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调解一起订金退还纠纷
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某浴霸销售店购买厨房吊顶及安装服务,购买时商家收取消费者400元订金,但未就订金事宜开具相关票据。后续双方因价格协商冲突,至今未安装完成。消费者遂找到商家要求退还订金,但商家以订金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因此向市场监管部门提起投诉,希望帮助调解,协助维权。
接投诉后,遵义市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了解情况,消费者随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与商家的聊天记录及订金转账记录。随后执法人员到被诉商家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并了解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诉情况属实,被诉商家未对订金开具发票等票据,且商家暂未给消费者提供商品和安装服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商家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同时对“定金”和“订金”的相关知识进行了普及宣传,督促商家诚信守法、规范经营。经执法人员积极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400元订金,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成功。
“定金”与“订金”虽只一字之差,法律上的含义却截然不同。“定金”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的适用。具体内容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一般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不具有担保债权的功能,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定金的罚则规定。订金条款的效力以双方约定为准,法律未强制规定其性质或罚则。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交付订金或定金后遇到不可逆情况需要解除约定的情况,在这个时候,作为消费者在交付钱款时一定要注意辨别“定金”与“订金”之间的区别,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在遇到有关纠纷时,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平台或直接到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积极寻求帮助。
一审:张 珏
二审:宋 涛
三审:赵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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