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邓天祥
二审:陈 际
三审:李永凯
| 信息分类 | 产品质量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7-10 09:56:31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案例一:红花岗区某养护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案
基本情况:2025年12月8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红花岗区某养护院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法律依据:该养护院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电梯,于2025年12月15日前重新申请检验合格后再投入使用,同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案
基本情况:2026年1月9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红花岗区深溪镇遵义大道某快递公司开展特种设备日常检查时发现,有两台叉车正在叉运货物,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两台叉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合格报告。
法律依据:该公司使用未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两台叉车,于2026年1月23日前申请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同时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现已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邓天祥
二审:陈 际
三审:李永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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