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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 2025-03-14 14:12:58 | 文件有效性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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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构建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进一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红花岗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相关政策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行为,进一步补齐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线外集体建设用地供应方式,有效保障乡村振兴等项目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红花岗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相关概念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行为。
三、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总体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依法落实民主决策程序,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在优先保障农村基础公共服务设施、宅基地的基础上,鼓励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矿产资源开采、文化和旅游经营、乡村民宿、养老服务设施等项目做好要素保障。
四、主要内容
(一)适用条件
用于入股(联营)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位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符合村庄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以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
2.土地权属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限制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利;
3.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已依法办理转用手续;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作程序
1.明确地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合作方)协商明确入股(联营)地块,出具拟入股地块的勘测定界图件。
2.土地调查:区自然资源局协助、指导土地所有权人开展土地权属情况调查。
3.规划条件:土地所有权人所在镇(街)函询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合作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
4.地价评估。土地所有权人自行聘请或委托区自然资源局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土地估价专业评估机构,参照基准地价,结合规划条件等对拟入股(联营)地块进行评估,确定地块价值。
5.方案编制。土地所有权人与意向合作方编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方案、协商合同事项。
6.民主决策。入股(联营)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7.方案审核。土地所有权人将入股(联营)方案经征询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意见后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8.提出用地申请。土地所有权人持登记企业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的合作方案、土地估价报告、民主决策意见等资料,向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9.部门联合审查。区自然资源局受理申请后,会同发改、工科、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水务、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对拟入股(联营)的土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是否符合产业准入和生态环保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10.上报政府审查。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后,区自然资源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下达同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的批复。
11.签订合作协议。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土地所有权人与合作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案的相关内容。签订合作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12.缴纳成本费用。涉及农用地转用等成本费用,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照实际产生的各项支出进行测算,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区政府下达用地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缴入区财政金库。
13.办理项目手续。土地所有权人持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已备案的合作协议和其他相关材料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含方案总图)、向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向水务部门报送水土保持方案等其他相应项目施工手续。
14.办理产权登记。在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后,土地所有权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相关工作要求
1.依法开展民主决策程序。土地所有权人在确定入股(联营)地块和编制合作方案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明确合作地块、确定地块价格等工作程序应符合国家和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2.保障各方权益。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坚决防止以任何形式侵占集体土地。未经民主决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土地所有权人及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入股(联营)企业不得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擅自转卖、转租、抵押融资等。
涉及矿山用地的,应依法按照矿山开采计划编制或者变更《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三合一方案(三合一)》或《土地复垦方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后报区自然资源局备案,作为审批建设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涉及农用地、耕地复垦的按复垦的相关规定执行。
3.强化供后监管。镇(街)和发改、工科、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旅、市场监管、水务、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和监管协议,对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应对入股(联营)的土地使用权加强供后开发监管,督促合作方按照监管协议约定开工、竣工。未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实施办法或其他规定、文件出台后,与本方案冲突的,以上级最新出台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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