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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花岗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1
  • 12/21
  • 16: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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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遵红府办发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21 16:35:00 文件有效性
文号 遵红府办发〔2021〕49号 发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部门:


《红花岗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21日


红花岗区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及《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推进全区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强化分层分类功能

1.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加快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到2023年,全区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健全多层次救助体系。建立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为重点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等为支撑的专项社会救助;以急难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多层次救助体系,确保实现“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覆盖全面”,不断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教体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医保局;责任单位: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创新社会救助方式。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实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逐步缩小城乡差距。顺应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果,加强与乡村振兴战略的有效衔接。(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着力基本生活救助,守牢兜底保障底线

5.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执行省级统一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金核算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实际差额确定基本保障金;在家庭收入核算中对家庭刚性支出适当扣减,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或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产生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适当扣减,但不得超过可查证的最高数额;实施分类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员、重病患者、老年人、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对象按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增发补助金,符合多重困难身份的对象核算增发补助金实行“就高不就低、不累加”的原则;适度扩大低保保障范围,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50%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实行低保缓退,对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按规定分别给予3-12个月的缓退期;执行省定低保标准,确保当地低保标准与经济水平相适应。强化低保动态管理,规范低保年度核查,健全低保家庭人员构成和经济状况变动按月“零报告”制度,低保对象按月实施动态进退,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工作,按规定核算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并及时发放。(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修订完善我区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完善特困人员认定标准,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当地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1.3倍给予待遇。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标准,其中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全额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具有自主生活能力且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护理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全面压实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和定期探访工作责任,持续稳步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能力,确保供养对象“平时有人管、病时有人医、难时有人帮”。深化区域性养老机构建设,加强护理型养老床位的提质改造。强化排查整治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服务设施的建筑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隐患。(牵头单位: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统筹专项社会救助,实现政策无缝衔接

7.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动态监测脱贫人口参保信息,未参保的要逐户、逐人进行参保核查,将核准身份信息的脱贫人口实时动态纳入保障范围,实现脱贫人口应保尽保。扩大动态参保管理范围,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身份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边缘人口(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人口),易地搬迁人口(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等四类特殊群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动态参保管理,不设待遇等待期,集中征缴期后缴纳参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预警监测机制。强化困难群体系统帮扶。实行全部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费用预警监测和低收入人口重点监测相结合。对合规医疗费用进行预警监测,经医疗救助后,以合规费用自付部分10000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预警线,以合规费用自付部分4000元作为脱贫人口、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等低收入人口预警线,单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预警线的参保人员,及时转介到扶贫、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帮助落实综合帮扶政策,动态解决因突发重大疾病出现的返贫致贫风险问题。提升综合保障力度。推动发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加强困难群体医疗费用综合保障,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衔接不同人群的各类各项保障救助帮扶政策,通过实施多部门综合保障打好政策“组合拳”。通过降低群众看病就医成本、提高医保服务水平、简化优化帮扶程序等综合措施强化综合服务推动管理提质增效。(牵头单位:区医保局、区卫健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健全教育救助制度。对在各学段(不含研究生)就读的低保和特困供养人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教育救助。通过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按国家资助政策规定给予相应资助。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保育教育生活费;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高中阶段教育(含中职)的救助对象减免学费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对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积极采取措施,帮助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对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其残疾类别、接受能力、教育需求等情况,组织进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或采取送教上门、随班就读等形式实施义务教育。(牵头单位:区教体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在申请条件上,城镇住房救助对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遵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当地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农村住房救助对象,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的对象范围。在申请程序上,城镇家庭可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由区民政局核实申请家庭的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供养人员资格,由区住建局审核其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轮候对象范围,优先给予保障。(牵头单位:区住建局、区民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0.健全就业救助制度。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社会救助对象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对有创业意愿的,加强创业扶持,按规定落实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贴息、符合条件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及每月500元的场租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提供重点帮扶;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实现动态清零。对吸纳社会救助对象就业的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等政策。逐步建立困难职工常态化帮扶服务机制,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就业服务,加大城镇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力度。(牵头单位:区人社局;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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