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遵红府办发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3-04-04 11:30: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遵红府办发〔2023〕4号 | 发布机构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红花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红花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财政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和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政府投资效益,推进财政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及《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规程》《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遵义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预算管理的定量基础和技术支撑,是提高预算编审质量、优化预算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是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三条 区级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区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运用专业技术手段,从项目预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对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修缮等项目)可行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和评价,并将评审结论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执行招投标、执行政府采购和投资转为资产等的重要依据。
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资金。
第四条 区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预算评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及其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所属的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履行财政投资评审职责,具体负责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相关工作。根据业务需要,可以按程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评审工作。委托评审费用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预算评审遵循客观、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
第六条 评审中心及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保持评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实事求是反映评审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干涉评审工作。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及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遵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 评审范围和内容
第八条 凡使用下列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进行投资建设,且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资50%以上(含50%),项目建安工程费预算投资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应当进行投资评审: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项目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
(四)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项目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对本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安排进行投资评审。
采取EPC(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总承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区发展和改革局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后,项目单位将初步设计和概算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详细评审,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九条 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建设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书面请示区政府,按区政府意见执行。
第十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项目前期费用、间接费用不纳入预算投资评审范围,在竣工决算时进行评审;
(二)已开展施工招投标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三)购买服务类和设备采购类项目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四)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或不符合评审要求的项目,不纳入投资评审范围;
(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评审另行规定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
(四)对财政性资金项目进行的专项核查;
(五)项目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项目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七)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三章 评审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相关制度和规定;
(二)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指导评审中心的工作;
(三)审核评审中心的评审报告,下达项目投资预算批复;
(四)监督管理项目资金使用;
(五)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与项目其他各方关系,受理评审投诉,处理评审争议。
第十三条 评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依规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管理评审档案;
(四)参与项目的评估论证、方案评审等前期工作;
(五)监督管理受托社会中介机构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六)完成区委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任务的,需事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三)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四)受托项目评审工作完成后及时向评审中心移交评审档案;
(五)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所属单位单项投资额度在60万元以下(不含60万元)的项目,可按工程造价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进行项目投资预算审查,对项目投资预算审查结果负责。并将审查结果抄送财政部门,作为安排财政预算、核拨款项的依据;
(二)对按规定报送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送审条件进行初步审核;
(三)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含建设管理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配合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四)根据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中心提供或补充评审所需资料及相关证明;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评审中心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确认评审结果;
(五)执行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意见,及时进行整改;
(六)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的评审,进行单项评审;
(二)对财政性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和追踪问效;
(三)以自评为主。评审中心原则上独立完成评审任务,确因时间紧、任务重、专业特殊等特殊情况,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中心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申请及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提出评审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完整齐备的评审资料,经初步审核符合评审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请单位,待完善资料后方予受理;
(二)实施评审。评审中心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项目性质、内容、难易程度及投资额大小,按各类项目完成时限要求(见附表)合理确定评审时间,通过三级评审(主审、复审、审定)形成评审意见,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征求意见。评审中心将项目评审报告及经评审人员签字的预算审定书征求送审单位意见。送审单位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表书面反馈评审中心。若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有异议并提供依据,评审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反馈意见再复核,再征求意见。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新的依据或依据不充分的,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送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回复意见的,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四)评审批复。若送审单位回复同意评审意见或超期未回复视同同意评审意见的,评审中心签三级审批表转财政部门批复评审结果。项目投资预算批复金额作为招投标、政府采购的最高限价,可作为项目预算编制或调整的依据,可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参考依据,不得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对采取EPC模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评审,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仅出具评审报告,评审结果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每年报送的投资预算评审项目,未纳入投资主管部门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单子的须报区政府、区委决策同意后,再按程序报送投资评审。
第二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每年报送的投资预算评审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财政预算项目库。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或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项目,财政不安排预算评审,同时也不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第二十一条 财政投资项目应按先预算评审、后组织实施,再进行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的程序实施。未经预算评审、未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部门原则上不受理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二十二条 送审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预算。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复,在此基础上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并按审查后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预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二)项目结算。送审项目以1个合同为单位。项目通过验收,结算经过项目建设单位审核确认。结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送审项目以1个立项项目为单位。项目结算已通过财政审核。决算资料按要求准备充分完整。
第二十三条 需要评审的财政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如实提供资料。
(一)预算评审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申请;
2.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资料:区委区政府明确项目投资的相关审批文件、纪要等,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批复、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
3.项目经济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资金来源文件;
4.项目技术资料:通过施工图审查部门审查后的工程施工图设计,经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
5.项目造价资料:费用评审计算依据、计算式等相关资料;
6.项目电子资料:工程预算书软件版、工程施工图设计CAD版、专项施工方案;
7.其他与项目预算费用有关的资料,如: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竣工决(结算)评审送审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评审申请;
2.项目程序资料:区委区政府相关审批文件、立项批复、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或实施方案批复)、招标答疑、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结算验收报告、设计变更审批文件、工程投资调整审批文件;
3.项目经济资料:项目竣工结算报表、竣工结算说明书、项目建设单位初审意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合同,现场工程技术、经济签证单(含施工时影像资料);
4.项目技术资料:地勘报告、施工日志、监理日志、施工方案、材料进场验收报验单、施工图和竣工图(房建项目须提供施工蓝图、竣工图应加盖竣工章)、施工技术资料和管理资料;
5.项目造价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投标清单、工程量计算资料、影响工程结算造价的其他资料等;
6.项目电子资料:预算评审报告、招标清单、投标清单、施工图、竣工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结算)说明书、工程量计算资料须提供与纸质版相同的电子版;
7.项目决(结)算评审所需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时限:
(一)送审资料齐备符合评审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评审中心按规定时限完成项目预算、结算、竣工财务决算评审初步意见。具体时限根据评审金额和工作量大小确定(见附件一);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延长评审时限,累计延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自收到评审初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与评审中心完成核对并反馈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的征求意见表,逾期未反馈核对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初步意见。核对时需补充完善资料的,应在核对完成时限内(五个工作日内)补齐完毕。存在较大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财政部门、评审中心共同处理;
(三)评审中心应自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核对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形成评审报告转财政部门进行预算批复。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评审意见及处理决定执行和整改。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后,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投资,结算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评审额。
第五章 评审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评审中心及社会中介机构在预算评审工作中存在的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预算评审工作,拒绝、隐匿提供资料的,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况暂缓下达财政支出预算,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在实施预算评审和复核工作中,第三方评审机构、复核机构及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违反国家关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规定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并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评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九条 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评审意见,应作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预算安排、调整预算、项目招标、政府采购、核拨款项、办理结算、批复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交付资产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是否列入预算,安排项目预算资金的重要依据。对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及项目投资:
(一)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项目或评审结果建议取消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
(二)对送审偏差率在10%以内(含10%)的项目,审减的按审减额度直接扣减项目预算, 审增的审增投资额财政不安排预算;
(三)对送审偏差率超过10%以上的,取消项目预算,决算项目超过预算评审部分,财政不追加预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项目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十一条 建立财政投资评审结果激励约束机制,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比评审结果更优的,以后年度申报的项目可优先安排财政预算。对评审结果较差的,违反《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作为全区典型案例通报批评,减少或停止安排以后年度项目预算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2年6月25日发布的《遵义市红花岗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遵义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主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行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5203020014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电子邮箱:hhgxxzx@163.com 邮政编码:563000 电话:0851-28433259
传真:0851-28436118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黔ICP备19013276号
52030202001026号
技术支持: 博虹科技 建议使用谷歌(谷歌、火狐、IE9+)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