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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花岗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 2023
  • 04/04
  •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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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遵红府办发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4-04 11:35:00 文件有效性
文号 遵红府办发〔2023〕3号 发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各工作部门、工作机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红花岗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各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4日


红花岗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区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

第四条专项资金预算是区级部门(单位)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按部门(单位)预算二上二下的流程编制。

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主体,组织编制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专项资金,负责本部门(单位)所属各单位专项资金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单位)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五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要根据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方针、政策,以及行政职能的需要、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严格控制竞争性领域财政投入保重点、压一般等原则,从编制依据、可论证性、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编制专项资金,同时参照以前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轻重缓急,在年度预算中合理编制预算项目纳入项目库并申报专项资金一上预算,同步申报绩效目标。

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未申报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六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的专项资金预算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到精准、细化,除政策性安排等确需进一步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外,一般不采取先确定总额后细化预算的编制方式。

第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结合区级财力状况,在优先保障基本三保支出和地方政府债券付息支出后,其余财力统筹安排专项资金预算,主要支持中央、省、市和区委区政府确定改革发展等重点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提出区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建议意见,包括已细化安排的专项资金和确需进一步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

区级专项资金预算经区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向预算部门(单位)下达一下预算控制数。

第八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根据一下预算控制数,按规定编制二上预算并报送区财政局。

(一)对已细化安排的专项资金预算,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根据一下预算的项目和金额,进一步优化完善政府支出分类科目,按规定编制报送二上预算。

(二)需进一步细化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在部门(单位)二上预算时细化到具体项目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由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提出细化方案并经分管副区长审核同意后在二上预算中细化报送。无法细化的专项资金,由财政代编,区人民政府在预算执行中统筹安排。

第九条区财政局审核区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编制的二上预算,以审核的部门(单位)二上预算为基础,具体编制年度政府预算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并同步报告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情况。

第十条区级政府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程序向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批复二下预算,区级部门逐级批复所属单位二下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审批

第十一条已批复的预算专项资金,按预算的项目、政府支出分类科目执行。

第十二条未细化需二次分配的预算专项资金(即财政代编资金),需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

(一)单个项目或单次申请金额(下同)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区级预算部门(单位)商区财政局按程序办理。

(二)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

(三)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经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四)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抢险救灾等应急类急需细化落实的专项资金,由区长审批;其余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区政府认为确需报区委常委会的,由区政府按程序上报。

第十三条省、市下达的专项资金中已明确项目和用途的,原则上由区级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商定资金使用项目和单位。资金使用单位为一级预算单位的,由区财政向一级预算单位下达;资金使用单位为二级预算单位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到二级预算单位;需由区级细化分配的,由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分配建议,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处理增加的支出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按预算法规定动用预备费,由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办理:

(一)动用金额在500万元以内(含50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提出建议意见,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报区长审批。

(二)动用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预备费不足的,可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

第十五条区级应配套安排的专项资金,主要根据上级民生配套等政策、以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的区级支出责任安排预算。

(一)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明确必须足额安排的民生配套,以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明确的区级支出责任,足额安排预算。

(二)其他各项配套根据区级财力适度安排预算。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区级一般不出台增加区级配套和支出责任的政策。上报项目需区级安排配套资金的,原则上区级配套资金控制在20%以内,并经区长或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批同意,否则不予安排配套资金。

(四)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明确必须足额安排的民生配套,以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的区级支出责任安排的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按政策据实落实,不得调整用途;其他各项配套不得突破预算,一般不得调整用途,确需调整的由区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编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并提交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要加快支出进度,坚决反对年底突击花钱。已批复的调整预算区级专项资金在年末仍未实际支付的,原则上停止审批和支付,结余资金收回平衡预算。对于国家或省、市规定可以结转下年的支出,结余资金先收回,纳入次年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是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目标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绩效评价中严格按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执行,认真组织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等提交相关自评及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及本系统的专项资金,及时向区财政局反映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十九条区级预算部门(单位)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前三季度每季度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第四季度每月向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条预算执行中,区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支出的政策和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预算调整的,在预算调整方案中作出安排。

第二十一条需在区级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的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性增支、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以收定支的支出等,一般性支出原则上不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增加支出。具体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核办理:

(一)增加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内(含50万元)的,经分管副区长初步审核同意,由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审定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

(二)增加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的,经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初步审核同意,报区长审定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

(三)增加支出金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的,经分管副区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初步审核同意,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纳入预算调整方案申报。区政府认为确需报区委常委会的,由区政府按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区长审核同意纳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以及其他需列入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事项,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区委、区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区级预算部门(单位),或由区级财政部门提请人民政府调整或撤销该项资金。

对年度中预算执行进度慢、绩效评价不达标等专项资金,可在预算调整方案中削减支出、调整项目、剔除项目,直至收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201796日发布的《红花岗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同步废止。


附件:红花岗区财政资金审批拨付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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