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遵红府办发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4-02-09 15:15: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遵红府办发〔2024〕2号 | 发布机构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相关部门:
《遵义市红花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研究,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1.2适用范围
1.3事故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2.4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3.信息监测与预警
3.1日常预防和预报预警机构
3.2预警级别
3.3预警发布程序
3.4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事故报告
4.2先期处置
4.3分级响应
4.4应急通讯
4.5应急支援
4.6新闻发布
4.7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事故善后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6.2通信保障
6.3物资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7.附则
7.1名词术语
7.2责任与奖惩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总则
1.1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城镇燃气输配、储存、供应系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遵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义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红花岗区行政区划内城镇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1)管道燃气在输送(不含长输管线)过程中因工艺装置及设施发生故障或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燃气供应紧张和大面积停气事故,甚至引发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2)管道燃气设施因燃气管道腐蚀、城市道路改造、城市道路基础变形等因素导致燃气管道穿孔、断裂、损坏等引发燃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继而造成大面积停气事故。
(3)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储配站、汽车加气站因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泄漏,进而引发燃烧、爆炸的事故。
(4)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交通运输途中,因交通事故、车辆故障或工艺装置、设施发生故障引发泄漏,进而引发燃烧、爆炸的事故。
(5)燃气设施因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冰雪凝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造成燃气输送受阻,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或造成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灌装站淹没,储罐垮塌、机电设备毁损等事故,导致城镇气源终止,或造成燃气泄漏爆燃事故。
(6)燃气供气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等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故。
(7)因其他突发事件,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事故。
(8)铁路运输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按铁路部门相关预案执行,红花岗区行政区划内发生事故,区域内燃气企业及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处置。
1.3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红花岗区燃气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Ⅰ级为最高级别。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2)重大事故(Ⅱ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3)较大事故(Ⅲ级):燃气设施、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一般事故(Ⅳ级):燃气设施、设施过程中,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发生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本节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
为便于统一、协调指挥及抢险处置,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燃气事故后,立即成立红花岗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由区长或区长委托的分管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研究决定全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本预案,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决策,指挥和协调全区城镇燃气事件的处置,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负责城市燃气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根据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处置效果,及时指导、调整应急处置行动;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指导善后处理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1)区应急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了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况,判定事故等级,提出启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议,报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现场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故后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管道燃气生产供应保障和协调;负责帮助事故现场抢险救灾,协助公安机关维持事故现场社会治安,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
(3)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工作的宣传导向,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区外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4)区住建局:负责安排事故后基础设施项目重建工作。
(5)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事故伤员,对可能衍生的突发急性中毒事件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6)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车辆运送城镇燃气抢险应急物资,组织大型吊装、运输车辆参与抢险,提供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
(7)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参与事故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8)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持事故现场的治安及秩序,会同、协助有关单位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9)市交管局城市一大队:负责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道路畅通。
(10)区财政局:参与应急资金筹措、安排和拨付。
(11)区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监测数据,提出减轻环境污染的治理建议并监督实施。
(12)区民政局:负责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配合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13)遵义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负责对天气气候、雨情的监测和预警预报,适时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的预警、预测、预报。
(14)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事故抢险方案制定,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和对事故设备进行技术、质量分析鉴定。
(15)区商务局: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急需物资的供应工作。
(16)区工信局:对抢险物资涉及红花岗工业企业产品的,负责搞好协调、供应。
(17)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各镇、街办人民政府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4应急处置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地单位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领导关于燃气灾害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故抢险组
组长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区市场监管局、燃气企业、事发地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危险源控制、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故后对被污染现场的洗消工作等。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区卫健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并护送重伤人员至医院进一步治疗,对事故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等。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区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市交管局城市一大队、区交通运输局、事发地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交通安全保障,设置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故现场,进行治安巡逻及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工作等。
(5)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 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
(6)社会维稳组
组长单位:属地政府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社会稳定维护工作等。
(7)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融媒体中心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处置现场的新闻报导工作等。
(8)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区生态环境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遵义市气象局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等。
3.信息监测与预警
3.1日常预防和预报预警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燃气运行的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工作。
3.2预警级别
按照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以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3预警发布程序
橙色、红色预警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并按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黄色预警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区政府同意后进行发布。
蓝色预警由属地政府负责发布。
3.4预警预防行动
(1)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辖区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2)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公安、消防、燃气企业是城镇燃气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事故报告
4.1.1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直报:发生较大及以上燃气事故,要直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
4.1.2报告程序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
(2)燃气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报告。
(3)发生等级以上燃气事故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报送区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
燃气事故信息应依具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①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②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③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④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⑤事故的简要经过;
⑥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⑦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⑨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⑩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2先期处置
燃气事故发生后,属地政府、事发单位及燃气企业立即进行先期处置,组织相关人员实施抢险和控制事态发展,并根据情况需要拨打110、119、120求助。同时,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向区政府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
4.3分级响应
4.3.1启动I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燃气事故,启动I级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2启动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启动Ⅱ级响应,区政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3启动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燃气事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2.4启动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燃气事故,由镇(街)启动Ⅳ级响应的突发事件,并按照本镇(街)专项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4.3应急处置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3)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进行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5)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6)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其他处置措施。
4.4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区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长、副指挥长及成员单位负责人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5应急支援
当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现场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协调区各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支援的基础上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6新闻发布
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抢险工作的信息公开发布由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安排部署,并实行集中、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7响应结束
当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时,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事故善后
燃气事故处置结束后,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尽快组织人员对现场进行清理,对污染进行必要处理,对损坏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及时修复,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5.2总结评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属地政府、事故发生单位等总结和评估事故原因、责任及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形成书面报告。
6.应急保障
6.1指挥保障
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
基本功能包括:
6.1.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6.1.2接受、传递国家、省、市关于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要求;
6.1.3为城镇燃气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通信保障
6.2.1逐步建立完善以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同区政府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应协调通讯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物资保障
区级城镇燃气事故主要依托本区燃气企业实施抢险处置和应急物资保障,必要时,通过区政府向市相关企业请求援助。同时,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准备好各种必要的抢险器材和应急物资,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应急培训与演习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所有参与城镇燃气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预案的应急演练。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指导。
6.4.2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城镇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媒体。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和燃气企业负责进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
(1)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备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2)城镇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3)燃气企业:包括人工煤气经营企业和天然气经营企业及液化石油气(含二甲醚)瓶装经营企业。
(4)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5)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6)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责任与奖惩
对在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后发布。
本预案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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