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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花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24
  • 07/10
  • 1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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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遵红府办发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7-10 11:10:00 文件有效性
文号 遵红府办发〔2024〕10 号 发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忠庄、长征、南关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红花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六届区人民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710

红花岗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9号)《省生态环境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黔环土〔202211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单户式设施、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分散或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污水收集管网,不含建制镇(街道)所在地的集镇集中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排水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DB52/1424-2019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农业农村部门应将农村污水治理统一纳入乡村振兴规划,实施源头治理,属地加强宣传引导、日常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指导和执法,其他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参与此项工作,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第四条    按照“修复一批、改造一批、新建一批”的原则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推进乡村振兴、易地搬迁安置、河道整治、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提质改造、农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工程时,要统筹配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闲置、改建、迁移、拆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确需改建、迁移、拆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情况纳入年度生态环境工作目标考核,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

第七条    区发改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审批、参与建设项目验收;会同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区财政局、镇(街)等探索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千人以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    区农业农村局(区乡村振兴局)负责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乡村振兴、改厕有效衔接,并在脱贫攻坚巩固期内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经费纳入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批复,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及运维单位按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开展项目实施。负责全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规范畜禽养殖,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指导做好厕所粪污收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资金的保障,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条    区水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就近接纳处理相邻村组收纳的生活污水(畜禽粪污、工业污水除外),饮用水源地生活污水适合就近纳入集镇的,一并纳入集镇污水处理,无法纳入的,纳入乡村污水处理。

第十一条    区自然资源局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纳入村庄规划,依法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项目建设用地需求。

第十二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主体,负责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组织开展专项督查;负责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开展监督性监测;指导农村环境整治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负责统筹农村环境整治高质量发展考核,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对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负总责,履行本区行政区域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日均污水处理量5吨及以上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由区运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5吨及以下的无动力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由属地镇(街)负责运行。

第十四条    各镇(街)负责辖区内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巡查、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收集管网的运维和管理,定期对污水接户井、污水管网、处理终端等设施开展排查,定期对各类积物进行清掏,及时对管网漏、坏、堵、溢等问题进行修复,严禁养殖废水、非生活污水进入污水处理设施,并做好相关巡查记录。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结合村规民约开展,引导和督促农户新建房屋时将污水接入管网,指导督促村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受益农户对化粪池、检查井进行清掏,清掏周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统筹安排保洁员、巡河员、护林员、管水员、公路养护员等乡村公益性岗位,实行分片包保管理,负责包保区域内管网运维管护。对于单户式污水处理设施,督促农户自行维护,及时清掏化粪池的污泥、杂物和修复损坏的入户污水收集管。引导受益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负责做好户用接户、三格化粪池、人工湿地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主动参与设施的巡查管理、维修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检查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有条件的村(社区)可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监督工作。

第三章  治理模式和工艺

第十六条    按照“能纳管先纳管,能分散即分散,宜集中则集中,梯次推进”的原则,在人口较为分散的村寨,优先采取分散治理模式;人口密度大的地方,依据地形地貌,分区域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单套(座)设施日处理能力不宜超过15吨。居住分散、缺水、地势落差大的村寨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如农灌)模式。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治理工艺首选无动力、管护简便、运维成本低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资源化利用模式、三格化粪池+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动力的生态治理方式。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水污染物排放应当按规监测。日均污水处理量5吨及以上的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对进出水水质进行检测,常规检测每周不少于1次;出水水质合规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二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污泥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转出污泥时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第二十一条    运维单位建立生产运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台账,如实按月记录用电、用药及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运行情况月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月联合出具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当保证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运维单位及时维修,并在发生故障后四小时内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报告。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维护、检修等确需停运的,运维单位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维护、检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突发事件造成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停运的,运维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在两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

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恢复正常运行后,运维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应达到如下标准: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调节池:无渗漏、堵塞,结构无缺损,无违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人工湿地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二十四条    运维单位及时维修损坏的设施设备,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标识标牌(含警示牌)的完好情况;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全面巡检,做好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巡检情况记录。主要包括:

(一)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

(二)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三)水质、水量观察记录;

(四)年度检修测试记录等。

第二十五条    运维单位要加强运维人员的教育,运维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特别要严防燃爆、触电、中毒、滑跌、溺水、机械伤害等事故的发生,并熟悉相应的急救方法。

第五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作为支付运维费用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每季度对全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发现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的,及时向运维单位、属地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逾期未整改到位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在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第六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纳入区级统筹安排。最终产生费用由区农业农村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核实后,按程序进行支付。

第三十条    运维单位、各镇(街)要加强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每年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0%,正常运维率作为支付运维费用的依据。若污水处理设施在一年内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抽查到不正常运行次数达2次及以上,则扣除该污水处理设施当年运维费的20%

第三十一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在对运维单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抽查的过程中,同时发现3起水质不达标的扣除当月运维费的20%,每新增加一处增加扣除运维费的10%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由遵义市生态环境局红花岗分局具体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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