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遵红府办发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5-22 15:06:55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遵红府办发〔2026〕1号 | 发布机构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各有关工作部门,湘投集团、区城投公司: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6年4月9日
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贵州省公路条例》、《遵义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包括县道、乡道、村道、组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体系,依法制定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权力和职责清单,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协调解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职责范围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林业、水务、审计、气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组道管理养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对组道实施产权管理。
第六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信息化建设,充分应用网络化、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农村公路管理,鼓励使用低成本、高效率、标准化和易操作的养护技术,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鼓励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村规民约,提高全社会爱路护路意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毁农村公路、侵占公路用地、破坏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管 理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乡、村三级路长,各级路长根据职责负责相应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对外进行公告。
除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依法给予补偿。
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档案,对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等进行调查统计,完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确权到村的“组组通”硬化路依规有序纳入农村集体“三资”台账管理。
第十二条 区交通运输局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保护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组道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根据农村公路路况监测需要,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可以在农村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合理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在醒目处设置告知标志。
第十四条 区交通运输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农村公路巡查,并制作巡查记录。发现农村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要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排除险情;发现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要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照明、信号灯、警示标志、限速标志、减速装置等设施,并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要禁止通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农村公路存在危及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区交通运输局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运输局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农村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相互通报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公路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及时组织力量抢修、抢险,恢复交通。指导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制定乡道、村道、组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三章 养 护
第十六条 县道日常养护(包括日常保养和日常维修)和养护工程(包括预防养护工程、修复养护工程、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组道日常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其中组道日常养护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
乡道、村道、组道养护工程由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实施,或者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对农村公路以外,实际承担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功能的农村道路养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定期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检测和评定,并根据检测和评定结果,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养护计划、养护方案和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定、桥隧安全、排水通畅、路肩和边坡平顺、设施完好等良好技术状态。
农村公路养护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养护工程资金的标准和筹集比例,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挪用和挤占,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鼓励、倡导单位和个人以自愿捐资、筹资、投劳等方式参与农村公路的养护工作。
鼓励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项目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县道,是指联结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公路。
(二)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三)村道,是指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直接为农村经济、村民生产生活服务,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或者已经建成并符合国家农村公路统计标准的建制村所辖区域内公路、建制村之间的联络公路、建制村与乡道以上之间的联络公路。
(四)组道,是指除村道及村道以上行政等级的公路以外,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养护统计里程的公路。
(五)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了保护、养护农村公路和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3月8日印发的《遵义市红花岗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工作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遵义市红花岗区交通运输局具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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