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遵红府发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8-20 15:35:00 | 文件有效性 | 是 |
| 文号 | 遵红府发〔2022〕5号 | 发布机构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卫健局:
《红花岗区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
红花岗区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母婴保健服务,切实做好防范孕产妇死亡工作,依法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提升我区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水平,切实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贵州省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遵义市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急救网络建设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本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包括省属、市直、企业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由于任何与妊娠或妊娠处理有关的原因导致死亡的妇女,不论妊娠时间和妊娠部位,包括异位妊娠、葡萄胎、计划生育和内外科疾病死亡、确诊为抑郁症自杀导致死亡的孕产期妇女。
因车祸、溺水、中毒、自杀、他杀等意外死亡的孕产妇不属于本办法管理的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采取责任倒查机制。即发生孕产妇死亡后,将逐级追查存在过失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孕产妇管理工作,确保“绿色通道”的建立与运行,督促卫健办和村(居)对辖区孕产妇摸底排查,并将数据反馈到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月组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居召开妇幼健康工作例会,动员、督促孕产妇到辖区内医疗机构检查及住院分娩。
第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职责。负责全区危重症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转诊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调配区域内医疗急救资源,协调各相关单位参与危重症孕产妇急救工作,确保危重症孕产妇转诊通道畅通,指导和规范区级危重症孕产妇转诊急救网络建设。督促镇、街做好孕产妇孕期监测及追踪管理、开展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区妇幼保健院职责。负责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及业务指导。每季度开展对辖区孕产妇的管理及督导,拟定下阶段工作重点。规范高危孕产妇的分级分类管理及转诊流程。召开全区妇幼保健人员例会,有计划地对妇儿保人员进行规范培训,提高妇儿保人员管理工作水平。将助产医疗机构收集的孕产妇信息及时反馈至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现孕产妇死亡必须立即上报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每年定期召开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及孕产妇死亡评审工作,分析原因,并向上级部门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第八条 区级危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职责。孕产期保健管理原则上按照分级与属地管理的要求进行。结合我区实际,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医院为红花岗区危重症孕产妇急救中心,负责全区危重症孕产妇的急救和产科医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并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做好孕产妇现场救治及危重症孕产妇的转送救治。组织开展全区应急演练,及时总结,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全区孕产妇死亡评审、危重症孕产妇评审、孕产妇保健、急救技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确保危重症孕产妇急救通道的畅通,优化流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危急重症孕产妇的救治。红花岗区人民医院要按照《贵州省危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验收标准》完善急救中心建设。
第九条 辖区内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职责。设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明确管理职责,严格落实母婴安全五项制度,按照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并落实相关措施。孕妇必须使用《贵州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严格首诊负责制,首诊医生按要求完整填写各项检查信息,记录在《贵州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中,督促未建《贵州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孕妇到所居住镇(街道)村居领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立高危孕产妇门诊,完善高危孕产妇管理及专案登记,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开展追踪随访。认真执行高危孕产妇筛查评估、首诊负责、报告与反馈、转诊与分级分类管理。机构内门急诊、体检科、外科等所有接触育龄期妇女的部门需进行孕情摸排,做好孕情收集及上报。
第十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责。动态掌握辖区内孕产妇健康管理情况,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信息上报,每月定期做好孕产妇筛查,免费为孕产妇进行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的宣传、咨询、检测服务。每月召开一次村(居)妇儿保人员工作例会。负责村级妇保、卫计人员的业务指导,认真填写《贵州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及要求的其他表格,对辖区内孕产妇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执行高危孕产妇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并护送高危孕产妇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加强高危孕产妇跟踪管理,健全网络建设,确保绿色通道畅通,按时落实好产后访视、新生儿访视及健康检查工作。妇保人员不得随意更换。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职责。对辖区内育龄妇女、新婚夫妇、待孕妇女情况进行数据收集,督促孕妇在村(居)领取《贵州省母子健康服务手册》,到辖区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协助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的孕产妇进行常规保健及动态管理,动员高危孕妇到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保健和住院分娩,落实产后访视工作,及时上报孕产妇信息。
第三章 孕产妇抢救与死亡报告
第十二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孕产妇保健规范》要求,执行高危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抢救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医疗机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应2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报告。各镇、街道、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包括村医、卫计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均为孕产妇死亡报告责任机构和责任人。
第十四条 对于危重症孕产妇或特殊孕产妇需要管理及抢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全力全程参与协助,保障孕产妇的生命安全。
第十五条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配合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进行孕产妇死亡调查,不得瞒报孕产妇死亡情况。
第十六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妇幼保健院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孕产妇死亡调查及孕产妇死亡评审。
第四章 责任确定
第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依据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结论,并结合现场调查结论实施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孕产妇死亡的属责任追究范围:
(一)非法接生的。
(二)未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辖区孕产妇进行系统管理,致使孕产妇漏筛,管理不到位的。
(三)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范办法等要求,导致危重孕产妇漏筛漏管或管理不到位,不执行孕产妇报告、分级分类管理、分级住院分娩等规定的。
(四)违反高危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原则,“截留”孕产妇,转诊不及时、不到位、无护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执行危重孕产妇抢救报告制度的,医疗机构组织会诊、抢救不及时的。
(六)未按相关政策对贫困孕产妇给予及时救助,导致贫困孕产妇因经济原因而未能住院分娩的,或在住院分娩期间因经济原因延误救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规定开展剖宫产术的。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超过10%的加大处罚力度。
(八)违反医疗保健技术操作规范,直接或间接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九)经孕产妇死亡评审专家组评审确定为可避免死亡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是对全区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的相关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况的,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区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建设管理不到位;
(二)全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管不到位;
(三)其他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履责不到位,造成孕产妇系统管理混乱的。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况的,由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辖区内孕产妇死亡一例,且为可避免死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管理中存在相关责任的;
(二)对居住在本辖区孕产妇摸底排查不到位、反馈不及时和特殊孕产妇未到医疗机构配合检查的;
(三)医疗机构推送患有医学上不适宜生育,追踪管理不到位的;
(四)未建立危重孕产妇绿色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的;
(五)瞒报或漏报孕产妇死亡的;
(六)未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造成孕产妇死亡及其他相关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助产接生机构有下列情况的,区级主管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市级助产接生机构由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函告该助产接生机构及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报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一)未按要求成立母婴安全管理办公室,未按要求牵头组织成立危重孕产妇救治与转诊专家组,危重孕产妇监测、急救与转诊风险评估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孕产妇死亡,助产接生机构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相关责任的;
(三)未建立危重孕产妇绿色通道或通道不畅通的;
(四)瞒报或漏报孕产妇死亡的;
(五)未按照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
(六)未严格执行危重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及报告制度,“截留”孕产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区级危重孕产妇急救中心和区妇幼保健院等服务机构,未成立院内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且职责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履职不力,未制定抢救预案及相关制度措施,急救流程不合理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对基层工作人员培训督导不倒位的。
(八)其他母婴保健机构未成立院内孕产妇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且职责不明确,人员不到位,履职不力,未制定抢救预案及相关制度措施,急救流程不合理导致孕产妇死亡的。
(九)诊疗延误、出诊接诊、转诊不及时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未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或管理混乱造成危重孕产妇筛查和管理不落实,致使孕产妇死亡的。
(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相关指令性任务不完成、弄虚作假敷衍了事的。
(十一)医疗机构在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中发生孕产妇死亡属于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年度校验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区卫生健康局注销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被追究的医疗机构要根据职责分工,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现下列情形,由区卫生健康局通报批评,约谈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情节严重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待岗。
(一)孕产妇常规保健管理不到位,弄虚作假的,对孕产妇管理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危重孕产妇筛查管理、追踪随访及保健管理相关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严格执行孕产妇分级分类管理及报告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卫生院(中心)产科建设不达标的;
(五)医学上不适宜生育,监测、追踪管理未到位的;
(六)瞒报或漏报孕产妇死亡的。
第二十四条 孕产妇死亡责任追究程序如下。区政府负责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其管理权限实施。
责任追究自孕产妇死亡专家评审报告次日起,在三个月内处理完毕,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对受到责任追究后未认真整改,工作无明显改进,又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和个人从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要求,出现危重孕产妇管理不到位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外,每死亡一例孕产妇在卫生健康年度工作考核记0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负责,由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健康局具体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遵义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主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行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5203020014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电子邮箱:hhgxxzx@163.com 邮政编码:563000 电话:0851-28433259
传真:0851-28436118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黔ICP备19013276号
52030202001026号
技术支持: 博虹科技 建议使用谷歌(谷歌、火狐、IE9+)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