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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红花岗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

  • 2024
  • 03/15
  •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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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遵红府发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15 15:50:00 文件有效性
文号 遵红府发〔2024〕3号 发布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自然资函〔2023〕893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调整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区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3〕12号)施行,2020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遵府发〔2020〕12号)中明确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停止执行,社保资金标准予以保留。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征收未利用地的,全部为土地补偿费。

二、青苗补偿标准

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统一按照3.5万元/公顷执行。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具体建设项目依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成果,根据地上附作物种类和物价水平,单独编制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连同征地补偿标准报区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镇(街)及区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镇(街)要及时处理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红花岗区各街道办、镇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结果表 (2).xlsx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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