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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25
  • 03/21
  • 1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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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遵红府办函 发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3-21 16:20:00 文件有效性
文号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湘投集团、区城投公司、高新产投、红城文旅:

《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319


遵义市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

劳动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强化企业用工监督管理,有效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各级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精简高效。按照机构精简、结构优化、运转高效的要求,企业根据经营范围、资产规模及所承担的任务,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劳动用工总量和结构,做到因岗设人、人尽其才、精简高效。

(二)动态管理、保障发展。根据企业自身职能、规模、任务等变化,适时动态调整企业劳动用工总量和计划,以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三)深化改革、相互配套。结合企业内部人事改革,坚持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与完善企业内部责任制及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结合。

(四)坚持出资人依法管理与企业用工自主相结合。出资人依法重点监管企业人员总量和工资总额,加强企业员工招聘程序及过程的监督,保障和规范企业用人自主权。

第二章用工总量

  企业应坚持劳动用工管理与工资总额管理相结合、总量控制与用工自主相结合、分级分类与工效挂钩相结合。企业员工人数增加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经济效益增长比例(政策性因素除外)。

  企业用工总量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人数、劳务派遣人员人数以及见习生支付工资的实习生人员人数,其中劳务派遣人员、见习生、实习生在用工总量内单列管理。采购劳务服务(即劳务外包人员)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求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商定、调整采购劳务服务需求数量,不纳入区财政局核定企业用工总量。

第六条一般情况下,企业劳务派遣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以劳务派遣作为主要用工方式的企业,劳务派遣人员比例可以超过10%,但要成立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向区财政局备案;企业见习生和支付工资的实习生人员总数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遵义红城文旅集团有限公司逐步将酒店运营的用工方式转变为以劳务派遣为主,以压减正式员工数至编制范围以内。

第七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适当增加劳动用工总量:

(一)新成立子公司;

(二)主营业务拓展,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三)新增建设项目,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四)其他确需增加的因素。

第八条  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相应减少用工总量:

(一)主营业务减少,经营范围缩小;

(二)项目减少,工作任务减少;

(三)资产规模明显缩小;

(四)其他确需减少的因素。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用工总量,企业年度用工总量由企业审核后于当年115日前报区财政局核准。年度用工总量未报区财政局核准的,不得招聘员工。核准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关于核准用工总量的请示;

(二)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用工总量核准表;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条  在核定的用工总量范围内,如需新增员工,应首先在企业内部调剂。

第三章人员调动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指人员调动是指各类国有企业之间对正式职工的组织人事关系进行调整的一种管理措施。主要适用于企业中层及以下正式职工和所属企业职工。

第十二条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由调入企业开展报批与考察工作,经调出企业同意后,办理劳动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三条企业之间人员调动报批程序:

(一)调入方为企业本部的,由企业本部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再进行后续调动程序。

(二)企业本部人员调入另一企业子企业的,由双方协商并经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自行执行,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企业的子企业之间人员调动的,由双方协商并经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后自行执行。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之间人员原则上为平级调动或职务降级调动,不允许通过人员调动变相进行提拔。

第十五条  中央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内市(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及本市内其他区(县)国有企业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调入区属(代管)国有企业的,调入方向区财政局报审,待区财政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调入方开展后续调动工作,经调出方同意后,办理劳动关系转接手续。

第十六条  调入方向区财政局报批或报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人员调入的请示;

(二)调动人员简历、劳动合同、近一年社保缴纳明细、任职文件等;

(三)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凡涉及企业集团本部负责人区内调动的,需由区财政局全权负责调动事宜;凡涉及企业集团本部负责人调离本区的,需经区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后续调动程序。

第四章人员招聘

十八  企业新增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应先从企业内部调剂,无法调剂或不能满足岗位要求时,企业在核定的用工总量范围内,也可以区内跨企业调动,以上调剂皆无法满足岗位需求时,结合实际制定招聘计划方案。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用工总量内,新增劳动合同用工:

(一)退一进一,企业减员1人即可新增1人;

(二)有特殊专业、技能需求;

(三)其他确需新增的因素。

十九  企业的招聘计划方案需报区财政局审批;子企业的招聘计划方案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报区财政局备案。其中,子企业招聘辅助性、服务性岗位等流动性较大员工的招聘可按年制定招聘计划方案并简化招聘程序,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报区财政局备案,并在计划年度结束后统一上报人员聘用方案执行情况。

二十  企业用工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方案向有备案权限的单位审批;

(二)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报名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笔试、面试)、考核;

(五)体检;

(六)考察;

(七)党组织集体研究;

(八)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

(九)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十)将聘用人员向区财政局备案。

二十一  招聘计划方案应明确招聘岗位、数量、资格条件、对象范围、方法程序、考试考核内容范围、报名方式、待遇、发布媒体及组织领导等内容。

二十二  企业应在招聘计划方案中明确,出现报名应聘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数没有形成竞争的,应聘人员成绩必须达到一定分数才能进入下一环节。

二十三  企业用工招聘简章应通过影响较大的新闻媒体公开发布,并广泛接受监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发布后,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招聘公告的,需经企业党组织会议重新研究决定并报区财政局审批后,发布变更或补充公告。

二十四  招聘简章应当载明招聘企业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考察体检标准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企业招聘的员工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能够履行企业员工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具备与应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条件;

(四)身体健康;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聘公告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招聘员工,不得设置歧视性报名条件,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企业分次招聘相同工种的员工,基本资格条件应该大致相同,不能因人设岗。

第二十六条  招聘岗位所需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企业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同意后,可简化程序公开招聘:

(一)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或符合职位需求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二)符合我区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三)涉密岗位或特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四)持有符合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的国家相关部委颁发该行业最高级别资格证书的人员;

(五)通过规定程序公开发布招聘简章,无符合应聘岗位资格条件的人员应聘。企业将无人应聘的岗位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后方可简化程序招聘。

简化程序公开招聘除可免去笔试环节外,其他程序和规定与公开招聘一致。

二十七  企业按照招聘岗位特点,可分别通过考试或考核的方式进行。考试(考核)科目与方式应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考试(考核)内容应是招聘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技能和操作技巧。

二十八  考试(考核)结束后,由企业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招聘计划方案确定进入体检环节人员。体检标准由企业根据招聘岗位需要及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根据体检结果确定考察对象,并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察。

第二十九条对通过考察的拟聘用人员,企业党组织要研究决定,对招录过程人选德才表现等严格把关。

三十  根据考试(考核)、体检和考察结果,对确定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由企业自行完善聘用手续。

三十一  如招聘人员未达到招聘计划方案的人数,企业可在第一次发布招聘简章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发布简章对未招满人员实施多次招聘,招聘简章除人数可变动为未招满的差额人数外,其他内容应与第一次发布的招聘简章一致。如其他内容需要变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报有审批权限的单位审批后实施招聘。

三十二  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三  行政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人员、企业之间跨企业流动原为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 特殊工种岗位和国家规定应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岗位,不得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五章人员遴选

三十五  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在用工总量内,通过遴选方式新增劳动合同用工:

(一)退一进一,企业减员1人即可新增1人;

(二)有特殊专业、技能及经验需求;

(三)紧急性用工、关键性岗位;

(四)其他确需新增的因素。

第三十  满足以下条件,可作为遴选对象:

(一)中央国有企业、省属国有企业、省内市(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企业、本市内其他区(县)国有企业及区属(代管)国有企业的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二)遴选企业内工作满5年及以上年限的劳务派遣人员;

(三)区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及以上年限并纳入区人社局实名制管理的编外聘用人员。

三十  企业遴选计划方案报区财政局审批;子企业的遴选计划方案经企业同意后,由企业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十  应当采取公开遴选,公开遴选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四章人员招聘相关规定,且可简化公开遴选程序。

第六章回避制度

三十九严格近亲属关系申报。在招聘报名环节和提出拟调用人选环节,报名人员(拟调入人选)要申报本人是否与企业领导干部存在近亲属关系。对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进行核实,汇总向企业党组织进行汇报,并向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严格执行公务回避制度。在人员招、遴选、调动、选拔、职务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监察、审计、案件审查,项目资金审批监管,以及其他应回避的公务活动中,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关系人员利害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回避,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第四十  严格执行任职回避制度。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企业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企业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购销等工作,不得担任下属企业负责人。

第四十及时按规定进行回避。对因招、调用、婚姻、职务变化等形成的任职回避情形,应当及时按规定采取调整分工或岗位、调离、免职、辞职、退休等方式进行回避。任职回避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严禁在执行回避工作中变相提拔干部。

第七章日常管理

四十  企业与员工建立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到就业地人社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手续。

四十  企业应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应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应与新招聘进入企业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间出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四十  企业应依法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对职工进行动态管理,全面了解掌握在职职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届满,双方同意续签的,可于合同期满时依法办理续签手续,如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则按规定依法终止用工关系。对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企业应加强用工的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的,要及时严格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四十  企业应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亲属回避制度。企业财务、购销、人事等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不得任用企业领导人员的近亲属。

四十  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其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企业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兼职取酬。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在一处的,应当并为一处。

四十  企业员工凡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必须按时退休。

四十九  企业原则上不得招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

第五十条  区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或重点工作专班,确因工作需要向企业借用、抽调员工的,需与企业事前沟通,经企业内部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备案。借用的时长、借用期间的管理权属等参照《遵义市抽调借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对于驻外招商等指令性借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  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五十企业正式职工实行实名制备案管理。具体由企业建立正式职工管理台账,如有变动,应于变动后3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报备。每年115日前企业汇总更新台账并向区财政局报备。

第八章监督检查

五十  企业于每年115日前,报上年度用工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用工计划,随附企业员工花名册。

五十  区财政局负责对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十  严肃企业用工管理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不予调增工资总额、扣发相关企业负责人当年度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规依纪予以处分。

(一)未如实上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二)在申报劳动用工计划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未按备案的劳动用工计划组织实施;

(四)擅自超额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聘、遴选和调动人员;

(五)招聘企业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招聘企业和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七)其他违反规定情形。

五十  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予以清退,解除聘用合同,并取消当年起三年内在区内国有企业的应聘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现行劳动用工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  本办法所称的近亲属关系,包括以下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无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十九本办法所称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企业正式职工是指与各类国有企业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六十  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员计划使用审批流程图.docx

附件2: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总量使用核准表.docx

附件3: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计划审批表.docx

附件4: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新增)劳动用工人员备案表.docx

附件5: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员统计情况表.docx

附件6: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人员调动审批表.docx

附件7: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劳动用工人员变动情况表.docx

附件8:红花岗区区属(代管)国有企业员工花名册.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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