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11:27:36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一、案情概况
2023年1月14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鞭炮礼花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鞭炮礼花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储量为80箱,经现场核查清点,鞭炮礼花店内烟花爆竹实际储量165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行政执法部门现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鞭炮礼花店于2023年1月16日前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二、处理结果
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鞭炮礼花店罚款3000元。
三、专家评析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商家图利,超量存储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鞭炮礼花店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165箱,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限量,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初审:代 玲
复审:代 玲
终审:黄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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