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04-24 16:00:00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粉尘防爆企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主要包括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这些企业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或使用的粉尘具有可燃性,一旦在特定条件下遇到点火源,可能引发爆炸事故。因此,《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对除尘系统和除尘器等做了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8.4.2规定,禁止采用干式静电除尘器和重力沉降室除尘。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的,应判定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本案中,该公司属于粉尘防爆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但该公司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初审:汪宏达
复审:代 玲
终审:黄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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