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7 14:58:04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案情简介
处理结果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厂5名员工均为焊工,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据本条对其进行处罚。
初审:汪宏达
复审:代 玲
终审:黄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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