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5-07 21:33:49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2024年8月18日16时许,红花岗区忠庄街道辖区106地段在弱电抢修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24年8月17日下午,路桥公司在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106地质队区域道路两侧进行排水防涝工程施工。由于施工过程中损坏了通信基础设施,于是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蹇某兰联系何某强,由其安排通信基础设施抢修队伍于第二天来现场抢修。2024年8月18日,在何某强的安排下,林某波(死者)和其他四人到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106地质队区域进行通信基础设施抢修。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8日14时许,林某波(死者)及其他2人到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106地质队区域开始抢修通信基础设施。16时许,张某江在地面负责递网线,林某波(死者)穿好防滑脚扣,系好安全带后爬在电杆上去更换网线,当林某波(死者)爬到距离地面2米多时,由于所处电杆位置有个小盒子,林某波(死者)在越过电线杆上小盒子往上爬过程中摔下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救援及善后事宜处置情况
林某波(死者)摔下来后,,张某江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后,经抢救无效宣布林某波(死者)死亡。事故发生后,红花岗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办事处召集死者家属、事故有关单位和人员,就死者善后事宜进行了调解。
二、事故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核实:本次事故造成 1人死亡(死者:林某波,男,红花岗区新蒲镇人,身份证号:522101198×××××××××),直接经济损失133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林某波(死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为电杆更换通信基础设施线路的高处作业过程中,未按登高规范进行操作,擅自采取不安全方式进行登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贵州鑫平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未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未安排专人对高处作业进行现场监护,未督促现场作业人员规范施工,未及时排查并消除抢修作业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经公安机关现场调查询问,得知死者林某波死亡原因系高处坠落死亡,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
四、事故性质认定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红花岗区忠庄街道办事处辖区106地段“8·1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
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均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
六、事故防范措施
贵州鑫平通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公司,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类施工人员职责,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完善相关手续,深入排查治理施工作业现场各类安全隐患,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初审:赖 林
复审:邓光应
终审:黄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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