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安全生产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7-09 10:11:12 | 文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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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遵义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给予从业人员配备相关劳动防护用品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30日,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收到针对遵义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信》,举报内容为遵义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有下列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未按照规定给予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穿防静电鞋);2.加油站站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和现场安全管理缺失。”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于2026年1月4日到现场开展核实:经查阅相关日常安全培训资料,并调取2025年12月21日14时55分至15时05分14号监控摄像头对5号加油机的监控视频显示,当天加油员徐某某未穿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举报内容属实。
处罚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和《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部分第55项的规定,依法对遵义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给予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二:贵州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营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对贵州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安全检查时发现,工作人员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营:1.卸油口和油气回收口接地线未单独与接地体和接地干线相连,而是串联接地,且接地端子采用的是夹子与扁钢连接;2.卸油口处未安装具有报警功能的人体静电释放装置;3.经调取2026年3月18日16时10分至18时10分的监控视频,对油罐车进行人工取样时,工作人员未佩戴安全帽。
处罚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部分第14项的规定,依法对对贵州某石化有限公司某加油站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经营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叁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三: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等案
基本案情:2026年4月8日,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到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存在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卸油过程未按照相关规定操作、对油罐车人工取样时人员未佩戴安全帽、从业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违法违规行为。
处罚情况: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加油员未穿防静电鞋从事加油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4.2“作业区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不应在作业区穿脱及拍打衣服、帽子或类似物”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决定给予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警告处罚。
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卸油过程未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15“卸至软管内无油后,应做好以下工作:a)关闭软管两端阀门;b)拆除软管,将卸油接口的密封盖盖紧并加锁;c)收回卸油软管和防静电跨接线,收存软管时不应抛摔,以防接头变形。”之规定,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警告处罚。
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对油罐车进行人工取样时,人员未佩戴安全帽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5.2.9“对油罐车进行人工取样时,人员应戴安全帽,应选用铝或铜等不发火花、不易积聚静电的器具;油样可通过卸油口回灌,不应从计量孔倒入。若人员在油罐车灌顶上取样,还应采取防坠落措施,并有人监护”之规定,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决定给予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警告处罚。
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三名加油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细则部分第16项规定裁量处罚幅度。决定对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综上所述,决定对贵州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加油站的上述违法行为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叁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四:徐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31日,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检查时,发现徐某某在位于红花岗区金鼎山镇徐某便民副食店后方及左边民房内存放110余件烟花爆竹,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为消除现场的安全隐患,随即联系遵义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将查获的110余件烟花爆竹运输到打非库房暂存。经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调查,徐某某从附近的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购买了烟花爆竹运回徐某便民副食店中存放并进行销售,存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处罚情况:徐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的规定,依法没收徐某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10余件及400元的销售款;并对徐某某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五:任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2日,海龙派出所民警联合海龙镇平安法治办工作人员在海龙镇贡米村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任某位于红花岗区海龙镇家中存放53件烟花爆竹,海龙派出所民警随即对查获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并联系遵义市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将查获的53件烟花爆竹运输到打非库房暂存。经公安机关调查,任某为帮助其儿子销售烟花爆竹,私自将烟花爆竹从新蒲新区的烟花爆竹零售店运回海龙镇家中存放,并存在非法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处罚情况:任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的规定,依法没收任某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53件及1115元的销售款;并对任某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六:红花岗区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案
基本案情:2026年2月5日,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检查时,发现遵义市红花岗区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有下列涉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1.经营现场售卖鼠王(摩擦类)爆竹,店内发现8箱鼠王(摩擦类)爆竹。存在超许可范围售卖烟花爆竹的行为。
处罚情况:红花岗区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超许可证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之规定,同时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89的规定,依法没收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8件;并对红花岗区罗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案例七:遵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案情:2026年7月1日,遵义市红花岗区应急管理局对遵义市某建材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叉车操作人员(张某某、贾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机构改革期间市本级和市辖区行政执法交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将该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移送遵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初审:赖 林
复审:代 玲
终审:黄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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