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农业农村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15:35:59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为做好我区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贵州省2025年度中央财政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要求,以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目标,聚焦小农户和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围绕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及重要农产品生产,开展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2025年项目资金124万元,应完成农业生产托管任务面积不少于1万亩,服务小农户占比60%以上,群众满意度达85%以上。
二、项目实施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项目实施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向
项目实施期限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月以来完成的任务面积可确认为项目任务面积,原则上当年的资金应在当年完成项目任务,确因特殊原因导致项目结转结余资金可在2026年继续实施。重点围绕水稻、玉米、高粱、大豆、油菜、辣椒、蔬菜等主要农作物的机耕、机收环节进行。
(二)补助标准
本次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地区实际,确定服务小农户补助金额为服务价格的40%,服务规模经营主体补助金额为服务价格的30%,其中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130元。综合近年来我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各镇(街)对辖区内经营主体(服务对象)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价格的走访调查结果,建议服务指导价格为:水稻机耕170元/亩、水稻机收150元/亩;旱地粮油、辣椒、蔬菜等农作物机耕150元/亩、机收150元/亩。项目要先备案后实施并提供完整资料,项目先实施且申请验收通过的,优先申报资金,项目资金用完为止。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为充分调动服务主体和服务对象双向积极性,项目采取既补服务主体、也补服务对象的方式,原则上项目补助金额按照服务主体40%、服务对象60%比例进行分配。为防止补助政策垒大户,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和提供服务的服务主体享受项目补助资金上限分别为10万元、50万元,超过的部分不予补助。服务主体流转土地自主经营的不列入补助范围,具有相同或类似服务功能的服务主体之间交叉服务的不列入补助范围。服务小农户(土地经营规模≤50亩农业经营户)的面积,占比应高于60%。按照有关要求,实施项目的主体需同步提供财政“一卡(折)通”信息,用于补助小农户部分的打款方式,如遇特殊情况则按有关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充分发挥居间作用,可将小农户服务需求集中起来,助推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
(四)服务标准
1.机耕作业。深度要求根据作物类型确定耕深,如蔬菜、玉米等旱地作物耕深一般为20-25厘米,水稻田耕深15-20厘米;同一地块耕深误差不超过3厘米,避免漏耕、重耕。耕作方式采用往返耕作或转圈耕作,相邻耕作幅重叠宽度不超过10厘米,坡地需沿等高线耕作,防止水土流失。作业完成后,服务方与农户共同现场验收,存在问题的(如漏耕、深度不足),服务方需在24小时内返工,直至达标。
2.机收作业。服务方要提前实地勘察作业地块,掌握地块位置、形状、边界、周边障碍物(如电线杆、沟渠、树木)分布情况。对于有坡度的地块,评估坡度大小,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作业方式或防护措施,确保收割机安全作业。与农户充分沟通,明确作物品种、种植密度、期望收获效果(如是否保留秸秆、对籽粒清洁度要求等),了解农户对作业时间、顺序的特殊需求。依据作物成熟度指标,科学确定最佳收获时间。避免过早或过晚收获,减少产量损失和品质下降风险。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在降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来临前,优先安排成熟度高的地块进行抢收,降低自然灾害对农作物的影响。
三、实施步骤
(一)确定服务主体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辖区内外选择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服务主体承担项目任务,服务主体须具备农办经〔2024〕3号文规定的基本条件。优先支持安装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服务主体,承接项目的服务主体全部纳入名录库管理。建立服务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弄虚作假、骗补套补、转包分包、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纳入“黑名单”,连续五年不得承担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
具体流程为:一是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2025年度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遴选的通知”,二是符合条件的主体自主申报和镇(街)初审推荐,三是区农业农村局对服务主体进行审核,四是将遴选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
(二)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实施地点、实施期限、支持环节、补助标准、项目验收等内容。
(三)签订服务合同
拟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服务标准和服务合同文本,服务主体要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服务地块、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质量要求和质检验收等事项,可将与一家一户签订合同的做法进行优化,采取1个村民组“1份合同+1份清单”的办法,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
(四)提供作业服务
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录制视频、拍摄照片等方式收集实物动态影像资料,实现服务过程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对安装有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须认真收集监测数据、作业轨迹,将作业监测终端的监测数据、影像资料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依据。服务环节结束后,服务对象须对实施主体提供的服务在《红花岗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完成情况表》(附件5)上签字认可。
(五)项目验收
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采取实地核查、查阅资料等方式,以地块信息、服务合同、监测数据、作业轨迹、支付记录、服务确认(含用户评价)和抽查结果等为主要依据。要严肃处理在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多报等问题,严禁带问题支付。服务主体完成托管服务后,服务对象须对服务内容签字确认。
1.镇(街)验收。在单环节服务完成后,由服务主体如实填写服务情况表、并附与服务对象签订的服务合同,及时提交镇(街)农业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服务主体需对服务情况的真实性负责。镇(街)要开展全覆盖验收,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验收通过后出具镇(街)验收意见(要有验收人员签字和镇(街)盖章,并附全覆盖验收过程表),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申请复核。
2.区级复核。在镇(街)验收基础上,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指导股、种植业管理股、计划财务股、农业安全股)牵头会同区财政局对安装有机械专业监测传感器或农业用北斗终端的,须认真收集监测数据、作业轨迹,抽查比例5%以上;未安装的对服务对象、服务面积、作业图片、服务收费、服务质量、满意度等按照20%以上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并出具区级意见。
(六)资金兑付
项目验收合格后,对验收合格的服务主体及其拟补助面积在政府网站等公共媒体和项目所在的镇(街)、村进行公示,确保财政资金补助情况及时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请,区财政局及时将项目补助资金兑付给补助对象。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农业社会化服务支出方向)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七)开展绩效评价
及时将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兑付到服务主体或农户等信息填报至“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并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及时对政策目标实现情况、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组织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和项目任务实施范围的重要依据。并将自评情况于2025年12月22日前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工作要求
要加强资金全链条监管,严格资金拨付程序,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和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项目实施方案、实施主体遴选条件及结果、验收结论、财政补助对象及资金明细等关键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公示范围必须覆盖项目实施涉及的镇、村两级,确保全程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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