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涂富程
二审:陈 进
三审:李永凯
| 信息分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6-06-11 09:13:21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案例一:依法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未经检验肉制品案
案情及调查情况:2026年1月28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场所内加工的香肠、腊肉制品无法提供生产相关检验记录及报告,当事人无法提供加工原料猪肉的进货查验凭证及检验检疫证明,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有限公司采购未经检疫肉制品原料、加工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1月28日立案调查,涉案物资5340公斤,涉案金额29000余元。
处罚结果:2026年5月28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对该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警告、没收涉案肉制品5340公斤、没收违法所得5831.06元、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法定职责,企业采购未经检疫肉制品原料、加工生产未经检验肉类制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等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肉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有效落实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集中整治的工作要求,既强化了肉制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思想意识,又切实保障了群众的食肉安全。
案例二:依法查处刘某某以猪肉冒充牛肉案
案情及调查情况:2026年2月1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公安分局对红花岗区迎红街道跳蚤市场开展肉制品专项检查时,发现刘某某销售的畜肉产品疑似以猪肉冒充牛肉。2月9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销售的肉制品开展源性成分检测,检测显示为猪源性成分,未检出牛源性成分。经查,刘某某销售的肉类实际为猪肉产品,当事人通过加工切割后混淆其感官性状,以显著高于猪肉价格,显著低于牛肉价格的定价对外销售。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刘某某以猪肉冒充牛肉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涉案金额200000余元。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之规定,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2026年3月18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将相关线索移送至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已于4月15日刑事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的食品犯罪案件。猪肉在肉质、口感、营养、价格与牛肉迥异。刘某某通过从屠宰场进购猪肉,通过加工刻意掩盖其真实属性,冒充市场价格更高的牛肉进行销售,本质上是以假充真,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食品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办并移送公安机关,体现了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的鲜明态度,教育警示食品生产与销售人员增强法律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一审:涂富程
二审:陈 进
三审:李永凯
遵义红花岗区人民政府主办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 运行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政务服务管理局 网站标识码:5203020014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电子邮箱:hhgxxzx@163.com 邮政编码:563000 电话:0851-28433259
传真:0851-28436118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
黔ICP备19013276号
52030202001026号
技术支持: 博虹科技 建议使用谷歌(谷歌、火狐、IE9+)浏览器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