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分类 | 退役军人事务 | 发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2-04-25 16:07:22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
红花岗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临时困难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试行)
一、救助标准
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原则上给予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0元以内(含20000元)的一次性困难救助,视救助对象的特殊困难情况和危急情形程度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临时困难救助原则上保障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家庭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救助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充分考虑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积极帮助解决他们的现实困难,传递党和政府的特殊关爱。对社会贡献较大、困难程度特别大,急需政府救助的急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救助金额可适当偏高。对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临时困难救助,原则上一年内只能申请救助一次。
二、救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对象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救助帮扶。
(一)资金救助。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临时困难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确保救助资金发放安全。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实物的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的,除紧急情况外,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化服务救助。对给予临时救助资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社会化服务救助。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
红花岗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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